容易混杂的财政基本常识(下)

2018-09-30

问:公司年头经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捐献了价值百万元的财物。但其时公司尚处于筹建期间,且现在刚进入出产运营阶段,由于出产周期较长,估量当年不会获得出售收入和赢利。在这种状况下,这笔捐献怎么作账务处理?能否税前扣除?假如税前扣除,年报表赢利不行税前扣除捐献额,是否可延至下年度抵扣?
 
  答:管帐方面的规则相对较为清晰。关于捐献开销,在正常运营期间发作的计入运营外开销;在企业筹建期间发作的,按其性质应归于开办费。关于开办费:(1)履行《企业管帐制度》的,所发作捐献与其他开办费相同,先计入“长时间待摊费用”科目,在企业开端出产运营后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端出产运营当月的损益,借记“办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时间待摊费用”科目。(2)履行《企业管帐原则(2006)》的,在筹建期间内发作的开办费,在实践发作时,借记“办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企业初次履行《企业管帐原则》的,初次履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初次履行日后第一个管帐期间内悉数确以为办理费用。
  税务方面,关于捐献开销,咱们以为无论是计入开办费仍是直接计入运营外开销,都应该独自依照税务方面临捐献开销的规则处理。可能触及以下几个问题:(1)能否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在年度赢利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则,“本法第九条规则以外的捐献开销”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应按有关规则判别本身捐献开销是否归于符合规则的公益性捐献,以断定能否扣除。(2)扣除限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53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不超越年度赢利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赢利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管帐制度的规则核算的年度管帐赢利。”破例的是,在汶川地震发作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撑汶川地震灾后康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则,“对企业、个人经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献,答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关于支撑汶川地震灾后康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04号)规则,“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经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献,答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履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02号)清晰,企业发作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行杭州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献,能够据实全额扣除。按此规则精力,企业即便处于筹建期或许年度内亏本,所发作的上述捐献仍可全额扣除。但这归于特别规则,仅限于对汶川地震灾区等特定事项的捐献,除此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捐献仍然是在不超越年度赢利总额12%的限额内扣除。(3)扣除时限问题。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精力,企业发作的公益性捐献开销只能在发作当年限额扣除,由于管帐赢利数额较少而未扣除完的部分不能向今后年度结转。咱们以为,筹建期间没有展开运营活动与企业正常运营期间赢利数额较少或许亏本相似,所以不能扣除捐献开销。

问:我单位置办了一台电脑总价4 420元,未分隔主机、显示器各自的价值。使用了两年后,因显示器损坏,替换了一台价值1 800元的显示器,请问这台新替换的显示器该入固定财物吗?又怎么切割原显示器的价值?
 
  答:这能够视为固定财物的后续开销问题。按《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固定财物》及其指南规则:固定财物的后续开销是指固定财物在使用进程中发作的更新改造开销、修补费用等。与固定财物有关的后续开销,符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即与该固定财物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财物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财物本钱;不符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应当在发作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财物的更新改造中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固定财物修补费用等,应当在发作时计入当期损益。按此规则精力,管帐上应将新购显示器价值计入电脑的账面原值中,但一起应合理断定并扣除原显示器入账价值,并重新按新的估量使用寿命、残值等断定折旧期限和月折旧额。关于替换下来的旧显示器,按前述扣除原值及所核算的已计提折旧额转入“固定财物整理”科目,或直接将其净值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当然,贵单位的状况下也能够将显示器独自作为固定财物入账。依照原则规则,“固定财物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许以不同办法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办法的,应当别离将各组成部分确以为单项固定财物。”这种状况下,该套电脑的原净值可直接调减替换下来的旧显示器价值。
  《企业管帐制度》虽未就该问题像原则相同清晰,但原则的规则精力能够参照。
 
问:提取固定财物减值预备,实务操作中,当月应怎么计提折旧?
 
  答:《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固定财物》及其指南规则,“(固定财物的)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财物的原价扣除其估量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预备的固定财物,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财物减值预备累计金额。”一起规则,“固定财物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添加的固定财物,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削减的固定财物,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企业管帐原则第8号—财物减值》规则,(除兼并商誉外)企业应当在财物负债表日判别财物是否存在可能发作减值的痕迹;财物存在减值痕迹的,应当估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标明,财物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财物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以为财物减值丢失,计入当期损益,一起计提相应的财物减值预备。财物减值丢失承认后,减值财物的折旧或许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财物在剩下使用寿命内,体系地分摊调整后的财物账面价值(扣除估量净残值)。
  按上述规则精力,企业计提财物减值预备的基数是财物账面价值。关于固定财物而言,特定时点的账面价值应该是已计提应计提的折旧额后的净值。故做减值测验当月应该先按老基数计提折旧,然后计提减值预备,下月再按计提减值预备后断定的新的折旧基数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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